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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直播平台与主播构成共同侵权:因未经授权在直播间演唱他人歌曲

时间:2020-07-01 10:41:13       来源:IT之家

6 月 30 日消息 据北京互联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消息,近日法院宣判了一起由斗鱼主播未经授权,在直播间演唱他人歌曲的侵权案件,法院一审认定斗鱼直播平台构成共同侵权。

原告麒麟童公司主张,其合法取得了歌曲《小跳蛙》在全世界范围内的著作财产权,而在未获得其授权、许可,未支付任何使用费的前提下,12 名主播 59 次在被告斗鱼公司运营的直播间中演唱《小跳蛙》,严重侵犯了麒麟童公司对歌曲依法享有的词曲著作权的表演权、其他权利等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赔偿麒麟童公司经济损失 11.8 万和律师费 1.2 万元。

被告斗鱼公司辩称,非斗鱼平台取证的直播视频,不能推定在斗鱼直播间产生;斗鱼公司并非涉案行为的实施主体,仅提供中立的网络服务,不参与直播的策划与安排,也未对直播视频进行推荐与编辑;斗鱼平台协议约定其对产生的直播视频享有所有权,是协议转让行为,受让人不应对权利转让前的主播行为负责。

法院认为,被告通过平台指引的方式公示了预防侵权的措施和侵权投诉的渠道,但对于瞬时发生的直播侵权行为,事后侵权投诉难以发挥制止侵权的作用。被告斗鱼平台在应当意识到涉案直播行为存在构成侵权较大可能性的情况下,未采取与其获益相匹配的预防侵权措施,对涉案侵权行为主观上属于应知,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斗鱼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7 日内赔偿原告麒麟童公司经济损失 37400 元和律师费支出 12000 元;驳回原告麒麟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IT之家了解到, 4 月 21 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正式发布。上述文件明确,主播人员未经许可在网络直播中播放或演唱涉案音乐作品,根据主播人员的知名度、直播间在线观看人数、直播间点赞及打赏量、平台知名度等因素,比照在线播放、现场表演的基本赔偿标准,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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