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中管理人(MOM)产品正式开闸 将带来更多中长期资金

时间:2019-12-09 10:24:54       来源:中国基金报

管理人中管理人(MOM)产品正式开闸。上周五,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人中管理人(MOM)产品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基金报记者获悉,目前已有多家基金管理人做好推出公募MOM产品的准备工作,各大代销渠道也跃跃欲试,预计首批公募MOM产品将很快面世。

《指引》重点规定五方面内容

所谓管理人中管理人(MOM)产品,是境外一类成熟的资产管理产品,其做法是管理人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委托给不同的资产管理机构进行管理(或者提供投资建议),具有“多元管理、多元资产、多元风格”的特征。

《指引》共28条,对MOM产品定义、运作模式、参与主体主要职责及资质要求、投资运作、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范。

一是明确产品定义和运作模式,MOM产品应当同时符合以下两方面特征:一是部分或全部资产委托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建议服务;二是资产划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资产单元,每一个资产单元单独开立证券期货账户。

二是界定参与主体职责,管理人履行法定管理人的受托管理职责,投资顾问依法提供投资建议等服务。

三是管理人及投资顾问应具备相应的胜任能力。

四是规范产品投资运作,要求管理人建立健全投资顾问管理制度,加强信息披露。

五是加强利益冲突防范及风险防控,要求管理人与投资顾问强化关联交易、公平交易、非公开信息等管控。

据悉,早在今年2月22日,证监会就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人中管理人(MOM)产品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此次MOM政策的出台,是时隔约10个月之后的正式出炉。

对比《指引》与此前征求意见稿的内容,主要呈现两大变化:一是文件名称中,由此前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变更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扩大了法规适用的经营主体。二是此前的“母管理人”、“子管理人”等参与主体中,“子管理人”变更为“投资顾问”,更加契合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启动后的市场最新变化。

据悉,下一步,证监会将按照《指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MOM产品监管,促进MOM产品健康发展,及时总结完善,持续优化创新产品制度供给。

首批公募MOM将很快面世

据记者获悉,“多元管理”在境内公募基金领域及私募资产管理领域已经有一定业务实践。随着MOM政策的开闸,预计首批公募MOM产品将很快面世。

在大资管背景下,银行理财子公司、保险资管等具有较强的募资能力和委托投资意愿,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等具有较强的投资管理能力,尤其是权益类市场投资研究能力,MOM的推出有利于更好实现不同机构间的分工协作及优势互补,提升证券期货行业的竞争力和发展空间。

市场调研结果也显示,目前,国内保险、银行理财子公司等具有资产配置需求的金融机构对MOM产品的需求非常大,这些机构非常期待国内MOM相关政策的落地,并期望可尽快参与到MOM产品的投资中。

预计MOM政策出台后,保险、银行理财子公司等机构将会成为此类产品的主要投资者。后续,养老金等长期资金或逐渐参与MOM产品投资,一些具有长期理财需求的个人投资者也会陆续加入。

随着MOM政策的正式出炉,将对资本市场引入更多中长期资金,促进资管机构分工合作,并对充分发挥不同资管机构各自优势等具有积极意义。

设定参与主体资质要求

严格防范利益冲突和风险管控

推出MOM产品,有利于充分发挥各类资产管理机构的专业投资能力,满足投资者特别是中长期资金多样化的资产配置需求。为了让该项创新产品稳步发展和规范运作,《指引》针对MOM产品参与主体提出了严格的资质要求,明确了参与主体职责分工,以及防范利益冲突和风险管控的举措,并规定违反相关要求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一是界定参与主体职责。其中,MOM产品管理人履行法定管理人的受托职责,负责投资决策及交易执行;投资顾问在约定的权限范围内为特定资产单元提供投资建议等服务,其相关职责不得转授于其他机构。

二是设定参与主体资质要求。MOM产品管理人为符合要求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仅允许公募基金管理人担任公募MOM产品的投资顾问,允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商业银行资产管理机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及符合要求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担任私募MOM产品的投资顾问。MOM产品的基金经理应当具备一定年限的证券期货投资、研究、分析等相关从业经验,或者一定年限的养老金或保险资金资产配置经验。

三是加强利益冲突防范及风险管控。MOM产品的管理人与投资顾问均应针对非公平交易、异常交易、潜在利益输送行为等建立健全监控监测制度和流程。《指引》还明确了管理人与投资顾问各自应当承担的职责、禁止性行为及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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