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修改的《条例》,为金融业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供法律层面的规范和指导,促进银行业和保险业的高质量发展。
10月15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条例》)。业内认为,此举将吸引更多外资机构来华经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首席律师刘福寿在15日国新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两部《条例》的修订,进一步放宽了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丰富了外资银行的商业存在形式,为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提供了更加宽松、自主的制度环境,这将吸引更多机构来华经营。如取消拟设立外资银行法人的外资唯一或主要股东的资产规模限制和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30年经营年限的要求,将为规模或经营年限没有达到上述标准但具备专业特色的外资机构来华设立机构提供更多的空间。
此外,两部《条例》的修改还进一步扩大了外资银行的业务经营范围,降低了部分业务的准入条件,为外资银行展业提供了更有利的条件,如允许外资银行开业时即可同步开展本外币业务等。
“此次《条例》修订将之前的开放政策法制化,为对外开放提供了法治保障,有助于稳定和增强外资机构对中国市场开放的良好预期。”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说道。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苏剑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两部《条例》的修订对我国金融业的进一步对外开放具有重要意义。
他指出,第一,实现互利共赢。本次条例修订降低了外商企业进入门槛,同时结合国内改革发展目标和国家战略需要。第二,进一步推进开放举措,兑现国家提出的对外开放承诺,形成市场预期,有利于资本流入。第三,为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金融业开放道路迈出重要一步。第四,此次修改的《条例》,为金融业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供法律层面的规范和指导,促进银行业和保险业的高质量发展。
从保险业来看,开放有助于促进保险市场改革的深化。
朱俊生介绍道,以开放促进重建常识的改革,是中国保险业改革开放的基本逻辑。外资保险公司不仅提供产品与服务,促进了市场竞争,而且也带来了关于保险经营的基本常识以及国外保险经营的惯例,有助于中国保险业形成改革的共识,从而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改革。
朱俊生指出,大多数外资公司由于产权的有效约束、股东的审慎经营理念、面向全球市场的统一业务标准等,能够恪守保险经营的一般规律,较好地发挥了保险的长期保障与风险管理功能,很大程度上为中资保险公司的转型发展提供了较好的参照。开放政策落实后,外资保险业务、尤其是寿险业务将加快发展。随着外资保险公司对中国保险市场渗透度的提升,其审慎经营理念的影响将逐步扩大,在长期保障业务发展方面的经验将会外溢,从而会促进中国保险市场的转型与高质量发展。
“开放将促进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市场的成长。”朱俊生表示,随着外资持股人身保险公司比例放开,外资进入寿险业的组织形式将更加灵活,大大增强了外资寿险公司经营的灵活性与自由度,这将有助于提高其拓展中国保险市场的积极性。
此外,由于外资寿险公司目前主要借助于代理人拓展业务,需要较长的培育过程,在短期内其市场份额提升相对有限。但随着代理人队伍的壮大,以及期缴保费的发展后劲逐步显现,其市场份额将逐步增加。同时,根据外资公司在新加坡、印尼、香港等亚太地区的经营经验,银行保险也是其重要的拓展业务渠道,有助于提高其市场份额。另外,外资公司对保险科技也非常关注,有可能借助于保险科技的赋能,创新商业模式,促进保险产品的销售,提升市场份额。
朱俊生进一步指出,保险中介行业的开放则有助于外资财险公司深化市场分工与提升专业化经营水平。在外资保险中介的支持下,外资产险公司更能够专注于产品开发、精算、投资、风险管理等核心价值环节,而保险代理、经纪与公估等中介则将承担更多销售、理赔等功能,实现产销分离。外资产险公司通过分工的深化促进技术创新,创新商业模式,提高经营效率,保险市场份额将可能有所提高。
而对于如何平衡外资和内资的发展,苏剑表示,首先,在保证国内金融市场稳定的前提下积极引导市场机制在内外资平衡中的作用。其次,加强对金融业开放的监管,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并加大对金融业日常业务的监督审查力度,包括通过实施资本充足率、流动性、净资本等指标监管,来保证我国金融业经营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严防跨境资本异动对中国经济金融稳定带来的冲击。最后,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参与中国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进程中,共同构建更加开放、互利共赢的金融市场。(本报记者 王小霞 孙兆)
关键词: 放宽外资银保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