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上海金融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上海金融法院关于服务保障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共包括23条具体措施,涵盖完善专业化的审判机制、健全证券群体性诉讼机制、依法加强投资者保护、强化证券侵权责任落实等多个方面。
《实施意见》提出,建立涉科创板案件“快立、精审、速执”绿色通道,借助信息化手段提升诉讼便捷性和高效性。为提高涉科创板案件审判的专业化程度,《实施意见》还分别从强化上海金融法院证券业案件法官专业委员会功能、跨庭组建涉科创板案件专门审判团队以及建立专家陪审机制和专家辅助人制度等方面提出完善意见。
在依法加强投资者保护方面,《实施意见》提出,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探索建立行政罚款、刑事罚金优先用于民事赔偿机制,落实民事赔偿优先原则,推动建立群体性证券案件先行赔付制度。为进一步解决证券市场投资者起诉难、举证难、诉讼能力较低的问题,《实施意见》首次提出探索扩大申请调查令的主体范围,支持依法成立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在证券支持诉讼、公益诉讼以及代表人诉讼中向法院申请开具调查令。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下信息披露显得尤为重要。对此,《实施意见》提出,要保障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落实,通过提高市场主体违法违规成本,明确强化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明确司法审查标准,加强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全方位约束机制。同时,探索建立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声誉约束机制,发挥声誉约束机制对中介行业竞争的引导作用。
由于科创板案件执行标的额一般都很高,财产处置影响较大。《实施意见》指出,将从金融风险防控机制、直接责任人先行执行工作机制等方面加大案件执行力度。其中明确,优化涉科创板执行案件金融风险防控机制,建立执行案件的风险研判机制和股票处置机制,创新建立大宗股票司法执行协作机制,充分利用证券交易所大宗股票执行协作平台进行股票处置,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为加强执行案件中投资者保护,明确对投资者提供财产保全线索却有困难的,上海金融法院可运用网络查控系统,主动发现财产线索,高效开展财产保全。
《实施意见》还提出,允许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申请执行人代表投资者申请执行并接受执行款项,再由投资者保护机构通过证券交易结算系统向胜诉投资者进行二次分配。为加大对证券侵权案件直接责任人的执行惩戒力度,意见首次提出要在执行程序中建立对涉科创板证券侵权执行案件直接责任人的先行执行工作机制,提高证券侵权行为直接责任人的违法违规成本。
上海金融法院表示,作为试点集中管辖涉科创板案件的专门法院,依法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金融司法服务保障的责任重大,上海金融法院牢牢把握金融司法的战略定位,自觉提升司法服务保障水平,充分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回应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司法需求,专门成立服务保障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服务保障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工作的开展。